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情形

2022-02-25 浏览次数:163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如下:

01 出租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02 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3 教练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4 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05 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6 校车

*校车使用15年。

0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08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09 挂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 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1 其他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12 私家车等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安全技术不达标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绿色环保不达标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检验周期内不达标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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